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对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的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时指出,从近年查处案件情况看,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不是个别现象,一些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属单位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培训班也存在学员公款旅游问题。为推动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民政部登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全国性社会组织”)举一反三、强化责任、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深刻汲取教训。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全国性社会组织要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学习通报精神基础上,深刻汲取教训,牢记“三个务必”,践行初心使命,严守纪法红线;要进一步严格落实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坚决打赢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要自觉全面排查整治利用“中字头”招牌搞公款旅游、违规吃喝送礼等问题,严防自身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异化为“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护身符”和“助推器”。
二、加强培训管理。
全国性社会组织举办培训班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本行业、本领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计培训项目,并根据培训层次、规模、影响等情况,分别提交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研究审议;要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地点、对象、课程、师资、经费等内容,制定详细可行的培训方案,切实增强培训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要注重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加强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要注重培训总结,将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学员手册、签到表、培训总结、学员满意测评表等材料收集归档、留存备查。
三、规范合作培训。
全国性社会组织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委托开展培训的,要严格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和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向培训对象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全国性社会组织将自身培训活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资质、能力、信用的甄别考察,加强对培训活动的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合作,不得将培训项目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严防靠训吃训、借训谋私等问题发生。
四、严格财务收支。
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培训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培训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培训收入用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全国性社会组织要扎紧制度笼子,围绕培训管理、发票开具、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进行问题排查,逐一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内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自律自治能力。
五、服务中心大局。
全国性社会组织要立足新时代新征程自身职责使命和本行业本领域高质量发展着力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顺应会员、行业、群众新期待,科学精准开展培训活动,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不断提升培训实效。要注重将优质培训资源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坚持培训公益属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要在培训活动过程中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培训对象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持续贡献力量。